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蜀山書生

——來自松下竹林的低語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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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片介绍:四川剑阁至梓潼古道(清代以后称为翠云廊)上之柏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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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道:法顯立身弘法的根基  

2016-11-07 12:34:46|  分类: 默认分类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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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道:法立身弘法的根基
  按:本文原提交給中國文化促進會主辦、長治市人民政府、襄垣縣人民政府承辦“首屆法顯文化國際論壇”(2016616日至17日·山西襄垣)。後來,會議沒有開成,論文卻出版了(楊茂林主編:《法顯研究論集》,太原:山西人民出版社,20169月第一版,第224-235頁)。
  山西籌備了兩次法顯會議,全部流產。明年還有一次,不知能否成功。

摘要:本文以現存寥寥的有關法顯俗世生活的記載為依據,試圖分析法顯西行及其他弘化活動的精神基礎。作者認為,法顯自小所受的傳統教育,特別是其純孝的行為,與佛教戒律達到了完美的統一。法顯弘法的成就,其實就是其孝道的延伸和必然結果。

关键词:法顯;佛教戒律;西行;求法;中華傳統;孝道

  釋法顯(337342~418423),俗姓龔,東晉司州平陽郡武陽人[1]。鑑於中土戒律的闕漏,法顯於東晉安帝隆安三年(後秦弘始元年。399),以六十歲的高齡,與慧景、道整等人從長安出發,西行尋求完整、準確的佛教戒律[2];近十四載後,於東晉義熙八年(412)方返回青州長廣郡牢山(今青島嶗山)。此舉實屬空前,足可讚譽,故而歷來廣受尊崇,“自大教東流,未有忘身求法如顯之比”

作為我國現知最早的西行求法僧,法顯在義熙十年(414)、十二年兩次口授,可能由慧遠令人記錄、最終成於義熙十二年夏安居後的《佛國記》[1]一卷,真實地反映了其巡禮近三十國的情況[2],乃中土僧人第一部西行求法行記,足與玄奘《大唐西域記》、義浄《南海寄歸內法傳》相侔,乃研究四世紀末、五世紀初中國、西域和南亞的歷史、地理、佛教以及中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重要史料[3]

 

▲法顯西行圖

 

法顯當年西行履足佛教聖跡的情形,自可稽諸《佛國記》。而其家世背景,則唯梁僧祐《出三藏記集》、慧皎《高僧傳》略及之。雖字數寥寥,卻足可見出法顯一生求道弘法的根基,故下稍論之。有道君子,幸以教焉。

《出三藏記集》曰:

顯有三兄,並齠齓而亡。其父懼禍及之,三歲便度為沙彌。居家數年,病篤欲死,因送還寺。信宿便差,不復肯歸。母欲見之,不能得,為立小屋於門外,以擬去來。十歲,遭父憂,叔父以其母寡獨不立,逼使還俗。顯曰:“本不以有父而出家也,正欲遠塵離俗,故入道耳。”叔父善其言,乃止。頃之,母喪,至性過人,葬事既畢,仍即還寺。[4]

其下,載法顯為沙彌時,與數十個同學於田中刈稻之時,飢賊前來搶奪稻穀,其他沙彌皆逃走,唯法顯留了下來,且對這幫飢民說:“若欲須穀,隨意所取。但君等昔不布施,故此生飢貧。今復奪人,恐來世彌甚。貧道豫為君憂,故相語耳。”飢民聽後,棄棄穀而去。寺中數百衆僧莫不歎服。是後,復載:“二十受大戒。志行明潔,儀軌整肅。”[5]“大戒”也者,謂出家僧尼所受具足戒也。漢地僧尼一般依《四分律》而受此戒,比丘戒為250條,比丘尼戒更臻達348條之多。世尊嘗言:“若復欲出家,於佛法中修淨行,應度令出家受大戒。[6]《四分律》卷一:“若比丘者,名字比丘、相似比丘、自稱比丘、善來比丘、乞求比丘、著割截衣比丘、破結使比丘、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,是中比丘,若受大戒白四羯磨如法成就得處所,住比丘法中,是謂比丘義。[7]

《高僧傳》所言,基本一致[8]

——由此可知,上述法顯俗家諸事,皆發生在他二十歲受具足戒、成為比丘之前。

倘細而明之,其一,據慧皎和僧祐之書,法顯出家乃其父親的決定:其本有三位兄長,然皆在“齠齓[9]之年、即垂髫換齒之七八岁时,先後死亡。法顯出生後,其父怕其重蹈其兄之運,在其三歲時便令為沙彌。沙彌須持十戒,俗人之信憑道法者,男曰優婆塞,女曰優婆夷。其為沙門者,初修十誡,曰沙彌,而終於二百五十,則具足成大僧[10]。法顯雖年僅三齡,且“居家數年”、沒有住寺,但要當剃髮更衣、秉持戒律的吧[11]。不料又遘重疾,“病篤欲死”,其父母不得已而送到皈依師所住寺院。幸好,過了兩三天(“信宿”[12])即愈。此後,再不願返回俗家。“不復肯歸”,應該是法顯自己的抉擇,當出自他對于佛法的虔誠吧。

在這裡有一疑惑:三歲而為沙彌,究竟有無可能?其實,未成年而為沙彌,在我國古代確非孤例。《五燈會元》卷十二蔣山贊元覺海禪師〉:“婺州義烏人。姓傅氏,乃大士之裔也。夙修種智,隨願示生。父母感祥,閭里稱異。三歲出家,七歲為僧。”[13]貢士宋復撰并書大周西明寺故大德圓測法師佛舍利塔銘并序〉:“法師諱文雅,字圓測。親羅國王之孫也。三歲出家,十五請業。”[14]清石谿老學人陶之典撰《天翼翔禪師語錄》序〉:“翼師三歲出塵,純乎天葆。受業後,即遍參知識,穎脫驚人。諸方異之,不啻羅龍罻鳳。師翱翔無所顧。”

其二,此時法顯已係獨子,母親年事已高,思念兒子。法顯身為出家人,又不能回到家中,與雙親團聚。如何化解這一兩難困境?應該是在法顯的建議之下,母親在自家門外修建了一所小屋,以供法顯返回老家時臨時居住。其實,在俗世百姓家的附近建構築小屋以供比丘食宿,乃佛教戒律所允許的。《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》卷七:

佛在王舍城。爾時諸處飢饉,乞食難得,一切比丘盡集王舍城。四遠人言:“我等先時朝暮見諸比丘,今何以斷絕不復見之?”有人言:“此間乞食難得,悉往王舍城,是以不見。”諸人言:“我等寧可建立小屋,日作一比丘一宿、一食。若無來食者,便當聚集,俟後來眾。”即便作之。

時有一家恒作美食,六群比丘遊行人間,常住其家。餘諸比丘都不復得,語居士言:“汝為僧故,作一宿食。如何使我不得一豫?”居士答言:“我本為僧作此處所,而六群比丘住不肯去,使我不復得見餘僧。此是彼過,非是我咎。”

諸長老比丘聞,種種呵責六群比丘,以事白佛。佛以是事集比丘僧,問六群比丘:“汝等實爾不?”答言:“實爾,世尊!”佛種種呵責已,告諸比丘:“今為諸比丘結戒,從今是戒應如是說:

若比丘,施一食處,過一食者,波逸提。”[15]

由於只能在此吃一頓、住一宿,故而這種小屋被稱作“一宿處”、“施一食處”或“一食處”。或超過一食,即犯“波逸提(pācittiya)”輕罪,須懺悔方能滅罪。這個規定,也適用于僧人看望親戚或鄰里:“若親里家過一食,突吉羅。[16]突吉羅”,梵語dukka?a,意譯“惡作”,小罪也。唐慧琳《一切經音義》卷四十五曇無讖、慧琳撰《菩薩戒第二本》音義:“突吉羅 屯訥反。梵語。小罪也。”[17]

可以肯定,當年法顯在父母為之所立小屋中,也只宿一晚、食一次,即須回寺。對一個尚不滿十歲的沙彌來說,這實在有點兒勉為其難了吧。

其三,童年即離開雙親,已屬塵世間之不幸矣,沒有想到,法顯十歲時,又“遭父憂”[18],即喪父之變。其“叔父”[19]、即父之弟以法顯母親孤身一人無所依仗為由,逼迫法顯還俗。贍養母親,還是固守佛法?這應該是法顯對俗世家庭的第三次獨立決斷。結果,法顯稱,自己出家,“本不以有父”,“正欲遠塵離俗”——換言之,父親在世與否,並不是自己出身的必要條件。正因義正詞嚴吧,叔父放棄了自己的想法。

眾所周,羅睺羅隨其父釋迦牟尼出家,而佛典中隨父出家的其他事例亦不少。《雜阿含經》卷四十四第一一七八經:“優婆夷言:‘汝父出家,汝隨出家,我今不久亦當隨去。……’”[20]是妻隨夫、子出家也。《妙法蓮華經》卷一〈序品〉:“是八王子,威德自在,各領四天下。是諸王子,聞父出家,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,悉捨王位亦隨出家,發大乘意,常修梵行,皆為法師,已於千萬佛所殖諸善本。”[21]是王子亦逐父出家也。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出家事》卷三:“子白父言:‘父若出家,我今亦應隨父出家。’父報言:‘善。’于時父子相隨,往詣逝多林,於苾芻處白言:‘聖者!願與我等而為出家。’”[22]是父子一起出家也。

那麼,法顯的這一舉動屬于無情嗎?顯然不是。這實乃為了救度他人靈魂的大慈大悲之舉。

父親辭世後不久,母親亦離開人世。法顯親自經營母親的喪事,之後又回到寺院。《出三藏記集》、《高僧傳》皆讚曰“至性過人”。“至性”也者,謂天賦之卓越品性[23]也。

慧皎和僧祐何以言之?

我們說,法顯一生最大功績乃“常慨經律舛闕”而誓志西行尋求[24],其行程則見諸《佛國記》,其所獲佛典則譯為《大般泥洹經》六卷、《大般涅槃經》三卷、《雜藏經》一卷、《僧祇比丘尼戒本》一卷、《雜阿毘曇心》、《佛遊天竺記》一卷共六部二十五卷[25],以及《摩訶僧祇律》四十卷[26];另有沒有譯出的梵文本《綖經》、《長阿鋡經》、《雜阿鋡經》、《彌沙塞律》和《薩婆多律抄》[27]

倘追尋其西渡流沙之前的行徑,法顯雖身為出家人,卻能夠在不違背佛教根本戒律的基礎之上,嚴格地遵循華夏禮儀,妥善地照料和安置母親,突出地體現出了中華僧人的孝道觀念。可以講,法顯完美地調合了本土孝道觀念印度佛教戒律,這是佛教中國化的核心內容和集中反映,宜乎後人有“篤孝忠貞”[28]之譽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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